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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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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3-5 21:10:34
申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汪洪兵,男,1967年9月22日,,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320922196709220334,汉族,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手机:18012587966
被申请人滨海县人民政府1:,地址: 滨海县迎宾西路。法定代表吴启标,县长:
被申请人滨海县东坎街道办2:,地址:滨海县城幸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鲍晓峰、书记。
请
地址: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
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2-27 13:46:03
7,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办事处作为会议的参加人员并实施了拆迁,是拆迁的主要实施单位,其必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且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办事处及第三人在家法院的判决中均表示其是按照县里会议纪要的指挥进行拆迁,他们全部的按照县里的要求进行拆迁,他们是执行者,并且法院判决书中也认可他们的陈述。在答辩状中也认可其属行政行为。
8、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格式。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
地址: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
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2-27 13:45:11
3、请求审查理由滨海县56文件,对本案而言,[1995]56号《会议纪要》议定的"四个允许",不合法,法院就当沒看到,拒绝审理。凡是1983年航测图上有的房产被56文件认定违章建筑。我的房产在1976年左右大队起建后卖给我,在拆迁时说56文件认定违章建筑。理由1、县长会议纪要属于行政行为,首先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办事处在答辩状中也表示县长会议纪要,是县长代表滨海县人民政府作
地址: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
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2-21 22:53:41
申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申诉人只就不明白了民事诉讼推到行政诉讼,〖行政、民事相互推〗,法院庒案、政府有的官员下毒手。使我当场心肺哀竭,而且给申拆人的身体造成伤害,领导说是职务行为,和政务行为。滨海县政府县长56号文件 解释,对本案而言,[1995]56号《会议纪要》议定的"四个允许",不合法,法院就当沒看到,拒绝审理
地址: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
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2-21 22:52:37
申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汪洪兵,男,1967年9月22日,,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320922196709220334,汉族,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手机:18012587966
被申请人滨海县人民政府1:,地址: 滨海县迎宾西路。法定代表吴启标,县长:
被申请人滨海县东坎街道办2:,地址:滨海县城幸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鲍晓峰、书记。
1
地址: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
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2-19 19:57:52
 解释、因本案特殊性,叶为海从2013年3月7日。才给出了证明。收到我的原件,才有了诉权,从2013年6月起诉途中多次修改起诉状,直到9月才收理,2013年11月20日才认定强拆申诉人房屋,有2013滨民初字第1059号判决书为证,从2014年1月起诉直到9月才收理,行政起诉途中多次修改起诉状,直到9月才立案收理,有2014滨行初字第0036号行政裁定书为证,起诉程序拆迁违法一案
地址: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
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2-19 19:56:20
1,“不属于申诉人自身的原因”因被申诉人滥用行政责权造成时效问题因和申诉人无关,在1995年11月产权属于原告房屋产权所有权人汪洪兵的三间门面营业用房150平方米,被时任代表滨海县政府及东坎镇政府及付镇长兼任房屋拆迁总指挥叶为海,带头并亲自参与拆毁。被告持续故意抗法,玩弄我受害人二十多年。我家几代人的饭碗房,活命房,是个体户营业用房,150平方米被拆后,上无片瓦,下无立锥,吃尽了千辛万苦。泪水、汗
地址: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
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2-19 19:55:24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不可抗力”显然也属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其三,还应包括“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因素造成起诉人起诉超过期限的情况”,具体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送达义务或者隐瞒实情,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耽误了起诉人的起诉期限等情况;其四,还应该包括第三人与行政机关恶意串通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而起诉人一直蒙在鼓里毫不知情被耽误了起诉期限,也应当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
地址:住滨海县东坎街道办阜东南路38号
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2-19 19:54:25
 解释、因本案特殊性,叶为海从2013年3月7日。才给出了证明。收到我的原件,才有了诉权,从2013年6月起诉途中多次修改起诉状,直到9月才收理,2013年11月20日才认定强拆申诉人房屋,有2013滨民初字第1059号判决书为证,从2014年1月起诉直到9月才收理,行政起诉途中多次修改起诉状,直到9月才立案收理,有2014滨行初字第0036号行政裁定书为证,起诉程序拆迁违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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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汪洪兵
时间:2021-2-19 19:52:07
在2020最高法行申5052号在2020最高法行申5022号行政裁定书证明,行政裁定书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证明以上全是冤假错案,应适用20年时效只是有良心、有政意、有胆量、“敢和违法的说不”是人民靠山的好法官裁定,证明我的汗水和泪水沒有白流,我只能代表我家的祖辈、父辈当过红军、八路军、跟着毛主席为人民打江山,求解放,我外公爹张广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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